导读: 段女士表示难以接受被诉现实,“如果非要说跟他们公司有一丁点刻意臆想出来的联系,可能就是我把门面招牌做成了‘博阳窗帘”,可我平时就是这么叫我儿子名字的,仅仅只是觉得这样称呼更亲切一些而已。”
针对上述事件,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则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过,本事件中,“薛博阳”是商户本人的儿子,商户经过登记,使用“博阳窗帘”字眼,从性质、情节考虑,从生产、经营角度考虑,不能过度适用《商标法》,不能轻易认定构成侵权。
蓝天彬强调,单从法条字面意思来看,商户有侵权之嫌疑,但是否构成侵权,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商户用儿子名字来做招牌,如果认定为对博洋家纺构成侵权,有过分扩大化保护商标之倾向,与法理精神不相符合。因此,是否认定为侵权,要慎重而全面地考虑,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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