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一女子到北京某整形专科医院做双眼皮,术后她觉得效果不佳,手术部位还有异物感。于是,她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院方退还3000元医疗...
林女士不服一审判决,2023年2月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中她改变诉讼请求,即要求医院退还其3000元医疗服务费,赔偿过错损失暂计1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以及吊销主治大夫执业资格,使其终身不得从医。5月22日,二审法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林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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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将民事与刑事诉求混为一谈
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告诉记者:“本案是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可以诉求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等。但是本案中的当事人没有委托专业律师。诉请法院枪毙对方,这是当事人把民事纠纷诉求与刑事案件混为一谈,超过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聂炜昌律师进一步指出:“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主张整形外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其负有证明存在损害后果、整形外科医院存在侵权行为、整形外科医院的侵权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整形外科医院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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