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最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这三家企业罚没合计3.13亿元。文章写到,该案是国内反垄断执法历史上处罚最为严厉的案件,也是唯一一起按照法定最高比例10%确定罚款的案件。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可按照销售总额的1%~10%罚款。
“10%的原料药只能由个位数的企业生产。一些原料药企业虽然具有生产资质,但不进行生产,进一步加剧生产环节的高度集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孟雁北5月28日曾撰文指出,由于药品和原料药是特定对应关系,使用不同原料药可能导致药效、副作用等方面差别,药品所需原料药种类与用量是被严格限制的,不同种类原料药间一般不会具有替代性。
根据《药品管理法》,在中国生产原料药需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且需具备满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及检验等相关规定的生产设施、技术和人员。生产出的原料药需经过一系列测试和评审,与相关制剂进行关联审批,获批准后才能进入市场。
在李伟看来,在原料药领域,一方面,市场进入壁垒和门槛相对较高,导致有些企业进不来或不愿意进来,缺乏有效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即便获得了批文,也不建厂生产。因为建厂成本高、原料药市场需求较小、价格不稳定,生产线搭建好后,得不到预期收益,企业也没有太多动力生产。
李伟分析说,原料药企业直接涨价的行为不等同于滥用垄断地位。对于原料药市场而言,如果生产厂家对原料药的涨价涉及价格合谋,就属于滥用垄断地位。在孙晋看来,在一种原料药市场中,生产厂家适当且合理涨价属于正常情况。如果原料药厂家涨价幅度超过该原料药行业平均利润的3倍,就有可能被认为是不公平高价,涉嫌滥用垄断地位。
王贝贝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原料药行业垄断案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仍然是市场机制不够完善,营商环境仍待优化。在原料药生产环节高度集中的市场上,经营者倾向于滥用垄断地位,哪怕面临巨额罚款,也难以抵挡高额利润的诱惑,选择铤而走险。
远大医药集团是一家主要从事研发、生产和销售医药制剂、高端医疗器械、精品原料药等产品的全球综合性医药企业。其2019年至2021年年报数据显示,远大医药集团心脑血管药物收益分别为11.69亿元、13.26亿元、16.9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8.3%、13.5%、32.7%。其核心产品“利舒安”“诺複康”“欣维宁”及“瑞安吉”总收益分别为11.01亿元、12.14亿元、16.6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0.6%、10.2%、34.4%。根据年报披露,“利舒安”即为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肾上腺素注射液。
孙晋表示,过去,国内很多企业对于垄断的合规风险不是很重视。现在《反垄断法》是“长出牙齿的老虎”,能够啃掉垄断这块硬骨头。
如何破解原料药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困局?孙晋表示,首先要增加原料药市场供应者,形成竞争格局;其次,反垄断监管要常态化。反垄断执法部门应对被处罚过的企业重点盯防,不能一罚了之。他建议,将这些上过垄断榜单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国内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出台不足20年,美国早在1890年出台全球第一个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距今已有130多年。“引导企业广泛建立反垄断合规机制,将反垄断合规内化到公司的日常运营,是发达国家在反垄断领域实现自我监管、合规经营非常重要的经验之一。”孙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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