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最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这三家企业罚没合计3.13亿元。文章写到,该案是国内反垄断执法历史上处罚最为严厉的案件,也是唯一一起按照法定最高比例10%确定罚款的案件。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可按照销售总额的1%~10%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了两家企业被罚的前因后果。2010年至2023年5月,中国境内具有这两款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远大医药和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东泰盛)。武汉汇海通过包销,即独家经销方式,实际控制山西振东泰盛两种原料药的销售,其与远大医药互为竞争关系。
远大医药自2002年取得两种原料药批文以来,一直持续生产,技术较为成熟,质量长期获得市场认可,生产的这两种原料药均已通过欧盟认证。
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多次沟通后,双方在2016年6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两种原料药,远大医药则通过两种方式给其补偿:一是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两种制剂,再高价回购;二是要求相关制剂企业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两种制剂,再由武汉汇海高价转卖。
前述口头协议维持了3年1个月。在这期间,远大医药长期成为中国市场上两种原料药的唯一供应商,导致相关制剂企业无法从该企业以外的渠道购买这两种原料药。而在正常市场竞争状态下,制剂企业可以以更低价格、更多渠道采购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
2010年以来,远大医药这两种原料药产量和销量的市场份额在大多数年份都为100%。“这导致远大医药失去应有的竞争约束,通过‘原料药封锁’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破坏了相关制剂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5月28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孟雁北撰文指出。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年以来,远大医药制订并实施“正副肾素制剂与原料联动整合项目”,通过中断、拖延供应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等方式,迫使相关制剂企业分别与其达成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向其低价销售两种制剂。根据协议,远大医药向相关制剂企业供应两种原料药,并低价购买制剂企业生产的两种制剂,再销售。相关制剂企业为获得原料药供应,不得不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
健康博览会上的远大医药展区。图/视觉中国
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孙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一案件中,其他原料药企业短期内难以转产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一种原料药就意味着一个相关商品市场,一种原料药往往只有1~3个生产者供应,这些生产者往往具有绝对或相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为数不多的原料药生产厂家,很容易达成共谋、形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追求垄断利润。
这种不合理交易持续到药品销售“两票制”政策实施前后。2016年12月,原国务院医改办等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两票制”是指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减少流通环节的层层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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