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医生让患者去院外指定药房拿药 药房和医院到底什么关系
公开资料显示,河南春秋大药房有限公司(春秋大药房)的法人姓高。
4月3日,自称该药房负责人的高先生回复记者称,首先,该药房不是私人的,它的出资方和管理方都是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他们本身都是医院职工,该药房并非私人企业。其次,该药房虽然是企业(公司性质),但它是医院办的,属于医院的独资企业,是由医院派人开办的企业。
他解释说,该药房成立于2010年。当年,成立该药房的背景是国家提出的“医药分家”,医院就从药剂科分离出来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该药房。目的是:一,方便群众购药。因为医院并非所有的药都有。像一些常规药品如感冒药等,就不需要再去挂号,排长队。医院也是用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方便病人。二,社会上的药房,药品质量和储存条件等都无法保障。而该药房则受双重监管。
高姓负责人还解释称,上述医师给患者开的指定在春秋大药房拿的那个不是药,而是一种辅助治疗鼻炎的健字号的器械,医院是不允许销售这种东西的,这类东西只能在院外的药店买。
对此,患者质疑,既然说这个药房就是医院的,又说让患者买的那个辅助治疗鼻炎的器械是不允许医院卖的,“这不自个儿打自己脸吗?不让卖,还卖?”
4月4日,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办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高姓负责人不是医院的人。记者报上高姓负责人的全名后,他又确认,医院有这个人。
记者向该工作人员核实高姓负责人所说是否属实,他说:“应该是的。”
国家相关《通知》已下发3年多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了解到,早在三年多前的2020年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就已发布《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
第(十六)明确指出: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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