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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理想”同名车膜店被索赔120万 商标到底有多重要

导读:  山东临沂从事汽车贴膜业务的临沂新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近日被理想汽车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索赔共计120万元。7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商标法》第59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顾名思义,在先使用人不构成侵权,享有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前提是——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当地已有一定影响力。”赵良善称,因此,朱先生需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比如一些宣传、数据、证人证言、销量、群众传颂度等。如朱先生所列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则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实践中,法院如判定朱先生有权继续使用的同时,可能会要求朱先生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以保护注册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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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2月发布了《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一文。文章介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享有并合法存续的权利或者权益,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如何避免二者之间的冲突?国家知识产权局文章指出,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应当避免“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等不当注册及使用行为。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应当主动避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避免对他人在先权利造成损害。在申请注册或者使用商标之前,应当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可通过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等方式对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进行充分检索查询,以确认相关标志不与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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