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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再次离婚女儿选择和继母生活 是否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丁某?

导读: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审理中,法院征询了丁某的意见,丁某说到:“爷爷奶奶(原告的父母)、妈妈(指原告)对我很好,平时也是他们照顾我的生活。我和妈妈关系处理得很好,妈妈既像妈妈,又像朋友,如果爸爸妈妈离婚,我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原告表示尊重孩子的意见。

生父再次离婚女儿选择和继母生活 是否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丁某?

  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作为丁某的继母,是否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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